近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并将于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这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交通运输部后,对远洋渔船检验规则进行的首次修订,建立健全了机构改革后的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模式。
新修订的《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延续了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保障了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的连续稳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可授权有关组织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此次修订是以《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为基础,对制度层面和技术性条款等329项内容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了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审批调整、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的名称等,完善了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制有关要求,修改了部分技术性条款,评估整合了历年修改通报。
新版《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明确,该规则只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远洋渔船,不再适用渔业辅助船,并调整了载重线标志中检验机构标志,由原来的ZY调整为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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